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8民初8831号之三
原告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书 记 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