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7258号
原告: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26号农科大厦6层09室。
法定代表人:周学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琳,天津津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建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东兴。
原告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半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