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建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东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大北支路西。
法定代表人:钱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审查后,认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7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就全部尚欠工程款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仅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尚欠工程款是否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进行的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2019)津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王国庆
审判员 李金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