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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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999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1147.42元、执行费4717元。
本案在执行立案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款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23)浙0421诉前调确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