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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秩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5048号之三 原告:上海秩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32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N90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锦绣大道1号内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7172160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秩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秩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秩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保全费1870元,二项合计4483元,由原告上海秩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