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新乡银行**)。
法定代表人:杨道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开发区)**街坊绿荫别墅**/div>
法定代表人:李宝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芸生,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电置业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本院经研究认为中电置业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缓交情形,未准许中电置业公司的缓交申请,并于2020年10月13日向中电置业公司送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准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该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中电置业公司未在通知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苗振林
书记员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