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512号
原告: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开发区)8号街坊绿荫别墅A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24894182。
法定代表人:李宝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599号(新乡银行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991027746。
法定代表人:杨道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林铎
审 判 员  吕菲
人民陪审员  畅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