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开发区)8号街坊绿荫别墅A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静、熊莹,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韩大海。
委托代理人:田华峰、刘玉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豫07民初368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35539312.59元,执行费1029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债务人申报财产令。至今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日、3月4日、9月14日通过网络司法系统查控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且有冻结信息;
2、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开户信息。
3、通过企业信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权益。
4、通过新乡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经合法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经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豫民申510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核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王智好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