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开发区)8号街坊绿荫别墅A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峰,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5民初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诉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的是**一与***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本合同约定的管辖为:“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视为约定不明,且合同签订的主体**一与***均为自然人,无承建建筑工程资质,从合同性质来说,应属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接受劳务人或接受成果人应为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两被告的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的经常居住地都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本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法院却将本案定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驳回***提出的管辖异议,显然是错误的。故依法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与**一签订有两份《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均约定产生争议时,“可采以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既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仲裁协议无效。上述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为“新乡平原新区云松金域华府”,***依约定向当地即其所做防水工程所在地的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牛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