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夏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3民初444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安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军,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551779807K,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路桥区天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为与被告*海军、***、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於玲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章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