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海军与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4民初9441号
原告:*海军,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兵、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军与被告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计2015元,由原告*海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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