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522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3002677533H。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 代表人:***,镇长。 被告: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551779807K。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0元,财产保全费394元,合计5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郏笑笑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