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4民初655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3日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0元,减半收取计3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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