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民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1780.5元,由上诉人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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