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民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1780.5元,由上诉人玉环汇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