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3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97××××97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894.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秀生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