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2民初2013号
原告:大连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营顺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8381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滨江花月三期写字楼金座15楼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5857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办公楼(自编号3层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067987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大连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大连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