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王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执复1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商场A区5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楚雄州永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楚雄州大姚县。
复议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永仁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7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复议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永仁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7执17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财产分配方案,将属于***公司的工程款536346.12元划还***公司。
永仁县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7月20日,异议人与永仁县移民开发局签订了《一标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为王家亮,但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永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云2327民初3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公司在永仁县移民局应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予以扣留。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云2327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借款本息,并驳回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请求。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工程款100万元的执行,2018年8月27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327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2020年11月26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327执1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取***公司在永仁县搬迁安××室应拨付给**工程款609326.12元。2020年12月25日***公司退还段冬友案执行款、执行费合计72980元,剩余536346.12元。对法院实际扣划工程款536346.12元,***公司未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3月15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327执17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查明的被执行人**在永仁县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未拨付工程款536346.12元,债权人**受偿136346.12元,债权人***受偿400000元。***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永仁县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审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公司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其不属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无权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虽已立案,仍应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2019)云2327执17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公司是承建永仁县移民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且最终负责将项目收尾,**并不是该项目所有款项的全部所有者,永仁县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合法程序直接认定**是实际施工人明显错误。复议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依法应当给予诉权,永仁县人民法院给予复议权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本案扣划的工程款536346.12元与复议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永仁县人民法院直接扣划明显错误,认定复议申请人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错误。请求撤销(2021)云2327执异2号执行裁定,撤销(2019)云2327执17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属于***公司的工程款536346.12元划还***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7执异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立明
审判员  李存新
审判员  杨忠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