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7执异9号
异议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718。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玉松,男,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div>
申请执行人:杨旭,男,1978年10月20日生,彝族,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div>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div>
在本院执行***、杨旭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异议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院(2019)云2327执17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驳回***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公司不服裁定,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裁定撤销本院(2021)云2327执异2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起有光
审判员 和慧频
审判员 李晓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黎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