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王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云0521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1民初26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原告:杨洪珠,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云南王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总经理。

被告:徐永泽,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原告***、杨洪珠与被告云南王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永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洪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洪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