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王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段有冬诉云南王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民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有冬,男,1990年12月30日生,住元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王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商城A区***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军,男,1977年2月12日生,住所地:大姚县。
上诉人段有冬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王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仁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7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有冬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有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段有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段有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