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

谢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8民初292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董家湾移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6030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谢**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谢**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5.06元,减半收取1172.53元,由原告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