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705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6030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9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中慧上上城二组团项目负责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52年12月7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2元,减半收取8386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江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