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渝0119行初123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6030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显贵,该局工伤认定科副科长。
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581XW。
法定代表人XX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3日,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步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991946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步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养统
审判员秦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家道
人民陪审员倪万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