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托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托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6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573号
原告:枣庄市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大庄村东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天安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托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保全费2,550元,由原告枣庄市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秀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