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旭山路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6970349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上诉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22日向上诉人***邮寄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于8月26日被退回我院,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上诉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收到本院《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金晓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