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6民初922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胜,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旭山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郑勇伟,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与被告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计5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卢铨
人民陪审员 叶其金
人民陪审员 叶建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宋海燕
书 记 员 胡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