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2执318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旭山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麻虎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依据丽水缙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362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麻虎强在(2017)浙1122执318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麻虎强的财产在价值1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