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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上蔡县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2民初1527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4月9月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马发亮,男,汉族,1940年9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
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被告上蔡县水利局。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告上蔡县公路局。住所地:上蔡县东郊路**号。
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上蔡县白云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队长。
被告郑州捷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号*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发亮与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水利局、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蔡县公路局、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郑州捷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马发亮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捷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三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捷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发亮撤回对被告郑州捷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