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豫1326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捷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线源清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盈某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捷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线源清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豫1326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郑州捷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线源清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