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特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辉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辉县。
申请人:李军峰,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辉县。
申请人: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98207608M。
法定代表人:靳长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国,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辉县。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军峰与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2日经辉县市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支付李军峰红砖款1000元(已履行);2、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前支付***、***红砖款各1720元,支付李军峰红砖款7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军峰与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经辉县市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素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