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恢18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任村。
法定代表人杜延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系王国华之子。
***申请执行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民终3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国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20000元、利息9189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及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478元、执行费6191元;被执行人王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在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金时承担还款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国华名下位于辉县市共和路南苑小区二条54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经评估,在淘宝网辉县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申请人***以345472元的价格接收该房产,扣除该房产评估费6000元,实际抵债价格为339472元。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国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