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亿某某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恢18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任村。
法定代表人杜延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系王国华之子。
***申请执行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民终3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国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20000元、利息9189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及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478元、执行费6191元;被执行人王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在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金时承担还款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国华名下位于辉县市共和路南苑小区二条54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经评估,在淘宝网辉县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申请人***以345472元的价格接收该房产,扣除该房产评估费6000元,实际抵债价格为339472元。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国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