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3051号
申请人***,男,1954年1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98207608M。
法定代表人靳长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44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69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943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涉案较多,数额巨大,同在执行期间。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