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亿某某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财保214号
申请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98207608M。
法定代表人:靳长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谊,河南宁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霖,河南宁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辉县市孟电城市花园D3号楼1-202(房产证号为:201603316-1)的房产(保全金额840000元)。申请人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辉县市孟电城市花园D3号楼1-202(房产证号为:201603316-1)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84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