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2120号之二
申请人***,女,194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98207608M。
法定代表人靳长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王凯,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国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国华、王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97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7元、执行费805元;王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凯在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申请人借款时承担还款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一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余额均较少;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被执行人在本院均有多起案件,同在执行期间。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亿***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国华、王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