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82执497号
申请人***,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任村。
法定代表人靳长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
***申请执行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北云门任村房屋所有权证书00750007号的工业用三层房屋已经他案拍卖处置;***名下登记的豫G×××××轿车一辆因其他案件被本院予以查封,未找到该车下落。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三个月对其财产状况再次统查,仍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78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