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2路软件园2栋6楼
法定代表人:景晓军,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5号613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董事长。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象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调1854号调解书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执18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齐连中
执行员  李 坦
执行员  高宝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佟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