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4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104T,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2路软件园2栋6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03民初12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84530元以及违约金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4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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