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华视移动互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华视移动互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38.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969.45元,由上诉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预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愉婷(兼)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