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3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104T。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2路软件园2栋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1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违约金等暂计899 250.27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余额 1 796.36元。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车辆、***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1 796.36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 796.36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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