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516号
原告:**苹,男,汉族,1993年8月1日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荟,男,汉族,1998年12月10日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新乡市数网安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人民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北角首席SOHO第1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负责人:***。
原告**苹诉被告**荟、新乡市数网安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苹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苹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苹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