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三嘉安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乡市三嘉安保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张固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三嘉安保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94899923(1-1)
法定代表人:杨观新。
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03788075234K。
法定代表人:乔庆朋
新乡市三嘉安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三嘉安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8306元。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吴利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