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223号
申请人:新乡市三嘉安保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94899923
法定代表人:杨观新
住所:
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03782241414Q
负责人:陈文军
住所: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赵村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三嘉安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22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民委员会名下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晋书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史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