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市保新保温工程施工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民初4853号
原告: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斌,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密市保新保温工程施工队,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尧头社区百脉湖大街西首路北。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市保新保温工程施工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国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市保新保温工程施工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凌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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