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子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85民初2075号
原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斌,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子厚。
原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文斌到庭,被告王子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欠款803910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为高密市青岛花园承建外墙保温,购买原告保温建材,2014年6月2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现金捌万叁千玖佰壹拾元,嗣后原告追要,因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起诉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992号及潍坊中院的2017鲁07民终2323号),故拖欠至今,无奈,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可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为高密市青岛花园承建外墙保温,购买了原告保温建材。2014年6月26日,经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见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现金捌万叁千玖佰壹拾元¥803910.—元王子厚2014.6.26号注:青岛花园材料款。见证方:高密市建设局(同时盖有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王子厚还在欠款数额及名字上捺手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保温建材的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其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可自书写欠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子厚给付原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保温材料款803910元;
二、被告王子厚赔偿原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保温材料款的利息损失,以80391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被告对以上第一、二项欠款本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9元,财产保全费454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凌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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