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王子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5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子厚。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子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偿还xx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x元,执行费xxx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亦未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
1、2019年xxx月xxx日、2019年xxx月xxx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18年xxx月xxx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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