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与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王子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王子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9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初字第992-2号
原告***。
被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子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王子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密市景远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王子厚在潍坊铭泰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50万元。
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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