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潍执指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百脉湖大街2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密市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密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据(2009)高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密市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
高密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丘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海
审判员 赵 建
审判员 王少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