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执1297号之十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唐艳红、东营市飒格曼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小厂、巴恩菊、东营力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齐飞工贸有限公司、齐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02执1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书记员 杨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