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执1291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唐艳约、东营市飒格曼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小厂、巴恩菊、东营力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齐飞工贸有限公司、齐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鲁0502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艳红的银行存款409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丽
书记员 杨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