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齐飞工贸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东营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金晨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9264071N。
法定代表人:盖登攀,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万宝龙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7423344M。
法定代表人:齐研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德力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207868496。
法定代表人:陈汉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砚军,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陈汉臣,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德力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齐砚军、陈汉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鲁0502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营市**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德力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齐砚军、陈汉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2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余额资金较小,不具备扣划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2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
2022年2月10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24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车辆无法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8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7月9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能够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公告,不申请执转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76717.8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5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佳琪